[受理范围] 1、本市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或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本市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用(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以及其他人事争议。 [申报材料] 1、《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证明发生争议的证据材料;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等。 4、其它与案件有关的的证据材料 [办理程序] 1、 立案: (1) 当事人必须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2)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在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2、处理: (1) 调查。仲裁庭依职权对案件的有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2) 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3) 开庭。对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开庭处理。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后5日内制作裁决书。 (4) 结案。一般应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30日。 3、执行与复议: (1) 执行。发生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当事人必须执行。 (2) 复议。当事人按照规定条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复议。 [承诺时限]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备注] 1、伸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2、当庭宣布裁决的,应在5日内发给裁决书;定期宣布裁决的,宣布裁决后立即发给裁决书。 3、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1)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2)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3)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4)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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