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5、外商投资企业、镇办企业、民营科技企业、 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
7、其他流动人员。
委托代理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解除工作关系证明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我市人才市场的服务范围:为全市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大中专毕业生及各用人单位提供交流场所,办理人事关系解答有关政策咨询。 返回
文政发[1999]54号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科教兴文战略,发展壮大高层次人才队伍,尽快造就我市人才智力优势,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包括:
(一)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三)获得地市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的人员;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五)其他我市紧缺的人才。
第三条 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引进外地高层次人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事局负责本市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综合管理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教育、财政、公安、粮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及时提供服务,共同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主要采取调入、聘用等形式。辞职来文登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经用人单位考察合格,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为其办理录用手续。
第六条 对适合到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编制限制。其工资、福利和住房等待遇比照所在单位同等人员标准执行。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受专业技术岗位限制,优先聘任。
第七条 对到市镇属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其人事关系、户粮关系落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管理。其工资福利待遇分为两部分:
(1)作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由市财政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全额拨发拨缴。
(2)在企业工作期间的收入,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企业不再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
第八条 到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工作或兴办、承包各类企业的高层次人才,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代管其人事关系、人事档案、户粮关系,在职称评聘、工资核定、社会保险缴纳、党团关系转移、出国政审等多方面提供人事服务。
第九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发给安家补助费。引进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以上拔尖人才和博士研究生,每人5万元;引进的地级专业拔尖人才每人2万元;引进的硕士研究生每人1万元;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可根据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费。补助费按用人单位的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为引进高层次人才购买住房所需资金,区别情况予以解决。用人单位属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承担;属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企业的,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购买住房面积不超过房改购房面积控制标准。
第十一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携带的技术项目、专利在我市投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产生效益的,给予奖励,其数额按当年新增税后利润的10%提取,连续提取三年。属个人独立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个人;属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50%发给首位完成者。高层次人才也可以发明、专利、技术作价入股,转
为个人拥有的企业股份,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第十二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按用人单位副职领导干部管理,原行政职务高于上述级别的保留原职级待遇。
第十三条 对引进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博士研究生,单位要保证其办公用车,免费为其开设国际互联网有权用户,每月免费提供30小时上网时间。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进行一次全面的体检,所需费用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级专业拔尖人才和博士研究生,每两年统一安排其疗养一次,每次15天,费用由市财政用人单位共同负担。
第十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的才的配偶、子女可随调随迁,其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用人单位难以安排的,由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协助安排。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子女系农业户口的,按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的规定,给予优先办理“农转非”手续;符合就业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工作。其子女入学入托的,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办理。
第十六条 通过多种形式,广泛联系国内外有影响的专家学者,建立专家网络,针对我市重大经济课题和工农业技术难题,通过兼职方式有针对性地聘请科技顾问和客座教授,并依据贡献大小,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咨询费。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由市财政拨付。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搞好管理和服务工作。每年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业绩进行一次考核,建立考绩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要全面落实高层次人才享有的优惠政策,并为其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十八条 凡是高层次人才的岗位或单位变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事先报组织人事部门预批。对承担重点技改、基建、科研项目的人员和从事涉及国家秘密、重要技术机密、商业机密工作的高层次人才,要突出加大管理与服务力度。对擅自离职造成较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文登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返回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完成新时期人事制度改革的各项任务,开创人事工作的新局面,根据1996年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鲁人字(1990)24号《山东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管理的具体办法》、鲁人字(1990)54号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试行通知》、鲁人字(1992)5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威海市威劳人字(1993)11号《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人事行政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实行企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员人事代理制度,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意义及业务范围
(一)人事代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它对用人单位来说,既可以根据需要,选聘到适用的人才,又减轻了诸多负担,减少了行政管理人员;对各类流动人员来说,既有利于发挥其才干,又解除了其后顾之忧。
(二)人事代理制度坚持为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流动人员服务的原则,协助委托代理企事业单位制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才发展规划、人事制度改革等方案;管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办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招聘、调动、辞退、职称评定、人才培训等各类业务工作。
二、人事代理制度服务的范围和对象
(一)“三资”企业,外地驻文企业,无主管部门企业;
(二)镇、村办企业,民办科技实体;
(三)其他愿意委托代理的企事业单位;
(四)工作在上述企业中(三资企业指中方)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流动人员;
流动人员是指以下各类人员:
1、不包括分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
2、辞职、辞退、解聘、除名的国家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4、其他各类流动人员或自愿委托代理人员。
三、人事代理的承办机构
人事代理工作由文登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承办。
四、人事代理承办程序
(一)凡符合上述范围和对象的单位及人员,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与委托代理单位或个人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定人事代理合同,规定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并将其人事档案转
交至市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二)委托代理的企事业单位应主动向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供代理业务服务以内的意见,待方案形成后实施。
(三)流动人员持规定的有关证件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代理手续。
(四)委托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在各镇区域内的由各镇人才交流服务站代办。
五、其他事项
(一)人事代理制度实行有偿服务,被代理单位或个人应适当缴纳一定服务费,具体标准参照文人字(1991)7号文件执行。
(二)人事代理过程中,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与被代理单位和个人不存在隶属关系,不承担被代理人的就业、保险、福利待遇和其它管理责任。
(三)委托代理人事关系的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逾期可以续订。
(四)委托代理具体事宜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说明。 返回
威海市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问答
一、问:目前我市毕业生就业办法有何规定?
毕业前已落实单位并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毕业后持毕业证、报到证、协议书和户口迁移证明等证件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手续;离校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档案免费保留在学校2年,也可直接转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在3年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后,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就业手续。
二、问:对不同学历、不同培养方式的毕业生就业范围有何新规定?
毕业研究生到我市就业,不受专业、生源地和接收时间限制,享受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优惠政策。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研究生,只要工作需要、专业对口,不受编制限制。毕业研究生到各市区、开发区就业,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人事档案、户口委托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我市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可在全市范围内就业。统招、并轨类毕业生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择业;委培、定向及共建类毕业生按协议就业。
三、问:毕业后继续深造的本市生源中专、专科毕业生如何就业?
鼓励本市生源应届专科、中专毕业生继续求学深造。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可按当年同等学历应届毕业生就业政策办理就业手续。
四、问:毕业留学生到我市就业,如何办理就业手续?
毕业留学生到我市就业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学历认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应届毕业生就业政策办理就业手续,并享受我市引进人才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问:毕业生到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单位就业有何政策保障?
毕业生到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经济单位就业,人事、档案关系可由单位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用人单位应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按规定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六、问:对毕业生自主创业有何优惠政策?
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私营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有关证件,享受我市失业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优惠政策。属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威发〔2001〕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其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提供社会保险缴费等服务。对不愿继续经营并在毕业之日起3年内重新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应届毕业生就业办法为其办理就业手续。
七、问: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未就业毕业生提供哪些就业服务?
答:未就业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后三个月内到生源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对登记求职的毕业生,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时为其提供就业信息,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根据全市用人单位的需要,统一进行就业推荐。对我市特困家庭毕业生,优先推荐就业。对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毕业生,按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将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岗位信息等服务,为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八、问:用人单位如何接收毕业生?
答:各类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个体民营经济单位接收毕业生,应先到工商注册地的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即接收的毕业生的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人才服务中心代理;
(二)自2005年起,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网络化管理,用人单位通过“威海毕业生就业网”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步骤是(可参见网站首页“就业指导”栏目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流程图》):
1、用人单位持相关材料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网站信息开户登记手续,取得网站操作的使用权限(开户登记具体办法请见网站首页“通知提示”栏目《关于用人单位开户登记的通知》),领取《毕业生接收函远程打印程序光盘》、《网站操作手册》和空白《接收函》;
2、用人单位通过毕业生就业网“单位服务”的“申报需求”功能,申报当年度本单位的毕业生需求信息,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发布(毕业生在我市求职也需直接在毕业生就业网注册登陆,通过“毕业生服务”登记自己的求职信息);
3、用人单位与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单位和毕业生可通过毕业生就业网查询毕业生供求信息,也可通过其它形式获取毕业生供求信息,如参加地方或学校举办的毕业生供需见面会等);
4、用人单位与毕业生洽谈成功后,与毕业生签订由国家或省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就业协议书》,协议书需经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部门盖章后,将就业协议网上报批。
5、就业协议网上报批即用人单位通过毕业生就业网“单位服务”的“签约报批”功能,通过毕业生的身份证号码和网站申报密码(由毕业生提供,毕业生须预先已在就业网站注册登记本人的求职信息),将接收毕业生的情况网上报批。
6、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单位通过安装在计算机的“接收函远程打印程序”(该打印程序挂在就业网“通知提示”栏目中,用人单位可直接从网站下载,按说明安装到计算机上)将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打印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印制的空白《接收函》上。
7、对应届未毕业大中专毕业生和仍在择业期内的已毕业但毕业证件、档案仍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用人单位需将已签好的《协议书》和打印好的《接收函》返给学校,作为办理《报到证》、《毕业证》、邮寄档案的依据。毕业后档案人事关系落在外地、现来我市就业的毕业生,持《协议书》、《接收函》到原档案、人事关系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后,持毕业证件到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办理就业手续。往届已毕业派遣回生源地的本地生源毕业生,协议网上报批通过后,持毕业证件到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办理就业手续。
(三)、用人单位应在往届毕业生协议审批后、应届毕业生毕业后三个月内,持毕业生的报到证、毕业证、协议书及户口迁移证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
(四)、用人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在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后三个月内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查询提取毕业生档案,逾期按5元/月.份收取用人单位档案管理费。
(五)、毕业生自办理就业手续之日起实行见习期一年,毕业生在见习期期间要求更换工作单位,按毕业生调整改派处理(具体程序见网站“就业指导”栏目的《就业政策问答》的第十三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由用人单位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毕业生办理见习期转正定级手续。毕业生转正定级后,调换工作单位不再办理毕业生调整改派,按在职人员调动处理。
九、问:对外地生源毕业生到威海就业有何政策规定?
答:威政办发〔2004〕74号文件规定,外地生源毕业生到我市就业,实行准入制度。鼓励用人单位接收引进外地生源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单位、有意来威就业的外地生源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实行“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接收手续,其人事、档案关系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户口落入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我市紧缺急需专业的外地生源专科、中专学历毕业生,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学用一致原则核准,可在我市范围内就业。
十、问:应届毕业生在就业报到登记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 我市应届毕业生就业报到登记于每年的7月中旬开始。毕业前已与市属单位、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属单位和中央省属驻威单位签定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将《报到证》、《毕业证》、《户口关系迁移证》、《就业协议书》交单位,在毕业后三个月内到市人事局办理就业手续;与荣成、文登、乳山、环翠三市一区属单位签定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到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手续。未落实单位毕业生直接回生源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求职登记手续。
十一、问:毕业生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答:已就业的毕业生,户口关系可落入工作单位集体户,也可落入父母家庭户;未就业毕业生,户口关系落入父母家庭户,就业后可将户口迁移到工作单位。具体办法为:户口关系落在市直部门、中央省属驻威单位和两个开发区范围内的,由威海市人事局负责出具落户介绍手续;落在三市一区的,由市区人事局负责。毕业生持落户介绍手续和家庭或单位户口本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机构办理落户手续。
十二、问:毕业生就业见习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规定,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后实行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给予办理转正定级手续。考核不合格的毕业生,经所在单位讨论,报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并通知本人。延长期结束时,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见习期,可将工资待遇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定一级。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准擅自离岗或辞职。用人单位也不得随意延长毕业生的试用期、见习期,不准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就业保证金、风险抵押金、培训费等不合理费用。
十三、问:见习期内的毕业生如何更换工作单位?
答:1、毕业生由外地改派到我市单位工作:毕业生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报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同意后出具接收函,毕业生凭接收函到原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后,再到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手续;
2、由我市改派到外地单位工作:毕业生持外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接收函、我市原接收单位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书面证明,到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3、在我市市内单位改派的,毕业生持与新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原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到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其中跨市区改派的,还需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
自毕业生就业之日起超过一年不再办理毕业生调整改派手续。
十四、毕业生如何查询自己的档案?
查询毕业生档案可以:
1、向原就业单位、原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部门查询;
2、向原单位所属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人才服务机构查询,如单位是环翠区属单位,可以查询环翠区人事局;
3、向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人才服务机构查询,如你的生源地是文登,可以查询文登市人事局;
4、如果上述几处仍无法找到线索,查询原毕业学校。
山东省利用互联网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2002.6.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利用互联网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活 动的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人才的合法权益,促进网上人才 市场中介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
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互联网从 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人才招聘广告发布、人才供求信息发 布以及其它相关行为和活动。
第三条 县(市)以上政府人事、工商、信息行政管理部 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利用互联网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县(市)以上政府人事部
门,负责对开展网上人才市场中介活动资格的审查核准。
第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的单位,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设施和20万元以上的注册 资金
(二)有三人以上熟悉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经 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四)具备安全的功能完善的信息网络设施;
(五)从事居间、代理等经纪业务实行企业化经营的,须 有符合《山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从业人员。
第五条 申请设立网上人才市场中介机构,须提交下 列材料:
(一)开展活动的书面申请,包括申办者基本情况介绍、人员构成、办公场所、互联网网址和主页名称、业务范围、规章制度等;
(二)从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经纪人资格证书和身 份证明材料(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称、简历、 固定住所等);
(三)服务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验资证明;
(五)其它必要的文件、资料和证明。
第六条 申请设立网上人才市场中介机构,须报同级 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并发给《山东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 证》;具有《山东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的,可以直
接从事网上人才市场中介活动。 外省市采本省设立网上人才市场中介机构,须经省人 事厅批准。中央驻鲁单位设立网上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人事厅备案。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经批准从事网上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的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在批准的业务 范围内开展活动。其业务范围包括:
(一)提供人才供求信息; ,
(二)办理人才求职登记和人才推荐;
(三)发布人才招聘广告; .
(四)法律、法规和政府人事部门准许的其它人才中介业务。
第八条 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发布人才招聘信息,须经政府认识部门审查核准。未经核准得人才招聘信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发布。
第九条 经审核批准发布的人才招聘广告,应在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第十条 经营网上人才招聘信息广告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领广告经 营许可证。无广告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广告业务。
第十一条 县(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对利用互联网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的中介机构实行年检制度。从事网上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的中介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须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撤销手续。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开展网上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的单位(网站),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各级 人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违犯本办法擅自开展网上人才中介业务,发布人才招聘广告等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的,由政府人事、工 商、信息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日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