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人才流动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对<关于申请增设部分新的人才流动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报告>的批复》的通知
鲁人〔1998〕134号
各市地人事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人才流动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8〕211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关于申请增设部分新的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报告>的批复》(鲁财综字〔1998〕6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1990)鲁人字第54号和(1993)鲁价涉字第175号文件有关规定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人才流动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1998年10月19日 鲁价费发[1998]211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重新核定部分人才流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报告》(鲁人才[1997]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有利于人才市场的建立和发育、拓宽人才流动服务领域,促进我省各项事业的发展,同意对现行人才流动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作适当补充和调整。新设立的收费项目已经省财政厅、物价局鲁财综字[1998]65号文件批准立项。收费标准随此文一并确定。调整和补充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三、收费资金属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四、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山东省人才流动服务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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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 费 项 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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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人才交流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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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人求职登记表工本费 |
每套 |
0.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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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推荐人才成功服务费 |
每人 |
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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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单位接收推荐人才服务费(初级人才) (中级人才) (高级人才) |
每人 |
30元 60元 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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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信息查询费 |
每次 |
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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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代办职称费(初级职称)
(中级职称) (高级职称) |
每人 |
10元 20元 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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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人才素质测评费 |
每人每次 |
10元 |
|
二 |
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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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 |
每月 |
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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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委托单纯存档 |
每月 |
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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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国政审 |
每人 |
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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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户口管理费 |
每人每年 |
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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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招聘、招考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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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联合招聘、招考、录用、调入(国家机关除外) |
每人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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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委托本中心招聘、招考、录用、调入 |
每人 |
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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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协调调出、调入争议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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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人申请受理费 协调成功 |
每人 |
10元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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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单位申请受理费 协调成功(初级人才) (中级人才) (高级人才) |
每人 |
20元 80元 130元 1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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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办理人才流动登记(提供流动登记簿、待聘证、登记表等) |
每人每次 |
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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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办理单位求才登记(为求才单位办理登记手续、提供登记簿、表格等) |
每次 |
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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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办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手续 |
每人 |
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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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就业成功服务费(中专生) (大专生及以上) |
每人 |
150元 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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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办理人才流动调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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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人联系单位,人才流动机构负责办理调整手续的
企业单位 中级人才: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 高级人才: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 |
每人 |
10元 20元 25元 35元 50元 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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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委托人才交流机构联系单位,单位落实后并办理流动调整手续
中级人才 高级人才 |
每人 |
100元 150元 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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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审批招聘人才启示审查费 |
每件 |
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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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人才流动合同中证费 |
合同双方 |
各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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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人才市场招聘摊位租赁费 |
每摊位 |
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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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人才交流会入场费 |
每人 |
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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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
每证 |
40元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
对《关于申请增设部分新的人才流动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报告》的批复
鲁财综字〔1998〕65号
山东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增设部分新的人才流动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报告》(鲁人〔1998〕9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新增加六个人才服务收费项目,现批复如下:
新增加“信息查询费”、“代办职称费”(初级、中级、高级)、“人才素质测评费”项目,列入《关于调整人才流动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8〕211号)山东省人才流动收费标准表(简称为收费标准表)中第一项“人才交流服务收费”的第四小项、第五小项、第六小项;新增“户口管理费”项目列入收费项目表中第二项“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的第四小项;“人才交流会入场费”、“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收费项目作为第十一、十二项列入表中。
上述新增收费项目为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局制定。收取资金属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资金纳入部门财务统一管理,专项用于聘用人员工资、服务设施及维修、日常办公等费用的开支,不得挪用他用。
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