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教育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粮食局
关于做好派遣期满后未就业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和人事代理工作的通知
鲁人[2000]3号
各市地人事局、教委、公安局、粮食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我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在规定的派遣期内不能就业的人数逐步增多。为了做好对这部分毕业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1999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1999]48号)和人事代理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毕业生派遣期内,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就业指导机构,要采取多种措施,努力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派遣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毕业生,县级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派遣期满后2个月内将其转介到生源所在地的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凭《报到证》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转介手续,然后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托管,《报到证》存入毕业生个人档案。转介到人才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应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档案托管协议,并通过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二、在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托管手续的毕业生,人才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出国政审、出具升学证明、代管党团组织关系和户粮关系等服务。代管户口关系的,按省人事厅、省公安厅鲁人[1997]89号文办理。代管粮食关系办法另行通知。
三、办理档案托管手续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由人才服务机构出具《山东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介绍信》(以下简称《就业介绍信》,式样附后)。毕业生凭《就业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到,办理档案交接、党团关系转移和户粮迁移等手续。《就业介绍信》归入个人档案,作为其计算工龄、纳入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管理以及享受当年同等学历毕业生待遇的凭证。持《就业介绍信》报到的毕业生,从报到之日起计算工龄,不再实行见习期。
四、在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托管手续的毕业生就业后,需继续委托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新的人事代理协议,人才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档案保管、工龄计算、转正定级、职称考评、出国政审、代办社会保险、代管党团组织关系、户粮关系等服务。
五、毕业生在派遣期内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创办经济实体等自谋职业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可在生源地县级以上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毕一生就业主管部门凭毕业生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将其派遣到人才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各项人事代理服务。派遣期内自谋职业的毕业生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改派的,仍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改派手续。
附:《山东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介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