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文登市实行企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员人事代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1996年7月2日 文政发[1996]52号
各镇政府、市直各部门、上级驻文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人事局关于《文登市实行企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员人事代理制度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望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
文登市实行企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员人事代理制度的意见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完成新时期人事制度的各项任务,开创人事工作的新局面,根据1996年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鲁人字(1990)24号《山东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管理的具体办法》、鲁人字(1990)54号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人才交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试行通知》、鲁人字(1992)5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威海市委劳人字(1993)11号《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人事行政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实行企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员人事代理制度,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意义及业务范围
(一)人事代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它对用人单位来说,既可以根据需要,选聘到适用的人才,又减轻了诸多负担,减少了行政管理人员;对各类流动人员来说,既有利于发挥其才干,又解除了其后顾之忧。
(二)人事代理制度坚持为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流动人员服务的原则,协助委托代理企事业单位制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才发展规划、人事制度改革等方案;管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办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招聘、调动、辞退、职称评定、人才培训等各类人事业务工作。
二、人事代理制度服务的范围和对象
(一)“三资”企业、外地驻文企业及其它无主管部门企业;
(二)镇、村办企业,民办科技实体;
(三)其他愿意委托代理的企事业单位;
(四)工作在上述企业中(三资企业指中方)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流动人员;
流动人员是指以下各类人员:
1、 不包分配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
2、 辞退、辞职、解聘、除名的国家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4、 其他各类流动人员或自愿委托代理人员。
三、人事代理的承办机构
人事代理工作由文登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承办。
四、人事代理承办程序
(一)凡符合上述范围和对象的单位及人员,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与委托代理单位或个人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人事代理合同,规定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并将其人事档案转交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二)委托代理的企事业单位应主动向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供代理业务服务以内的意见,待方案形成后实施。
(三)流动人员持规定的有关证件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代理手续。
(四)委托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在各镇区域内的由各镇人才交流服务站代办。
五、其他事项
(一)人事代理制度实行有偿服务,被代理单位或个人应适当缴纳一定服务费,具体标准参照文人字(1991)7号文件执行。
(二)人事代理过程中,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与被代理单位和个人不存在隶属关系,不承担被代理人的就业、保险、福利待遇和其他管理责任。
(四)委托代理人事关系的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逾期可以续订。
(五)委托代理具体事宜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