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保障厅详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我国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它对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的不断变化,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28日,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就即将于5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了详细解释。

  受理六类

  争议案件

  据介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两类案件

  可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两类案件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一种,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第二种,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按照规定,当事人对实行"一裁终局”案件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不按

  行政区划分

  据悉,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因而其地域管辖也不按行政区划划分,而是按照设立时划分的管辖区域,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管辖地域可能与行政区划重合,也可能不重合。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说,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可以选择二者中的任何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当围绕同一争议双方当事人互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两个争议案件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申请时效

  规定灵活

  为更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现行申请时效期间制度进行了完善。

  首先,延长了申请时效期间。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是针对实践中拖欠劳动报酬的问题比较突出,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往往不敢申请仲裁的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是补充规定了时效中断制度。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四是完善了时效中止制度。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另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维持了现行有关调解书和裁决书执行的规定,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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