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办法

按照教育部教学[1999]2号和人事部人办发[1999]11号文件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就业。毕业前通过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派遣到接收单位;未落实单位的,派遣回生源所在市地,通过参加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就业指导机构组织的考试录用、“供需见面会”、信息发布会等活动落实工作单位或自行联系工作单位。返回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办法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主要面向基层和生产建设第一线自主择业,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推荐工作。毕业时能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派遣到接收单位;未落实单位的,介绍回生源地,由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就业或自行联系工作单位。返回

 

毕业生的择业派遣期和报到期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市政府[1000]119号文件规定,自1999年起,我市大中专毕业生的派遣期为二年(自毕业之日起算起)。派遣期内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派遣手续;二年派遣期满后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再办理派遣手续,毕业生通过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派遣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其档案转至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根据省、市政府的规定,毕业生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用人单位或指定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的,即取消其派遣资格。返回

 

毕业生的见习期是如何规定的?

按国务院国发[1989]19号和国家教委[87]教学字符022号文件规定,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实行一年见习期制度。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其人事部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根据省教委、省人事厅[87]鲁教配字32号文件规定,毕业生的见习期,本人到达工作单位上班后开始计算。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调动工作单位。如确属专业不对口,不能发挥作用,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可作适当调整,见习期从到新接收单位报到之日算起。返回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为维护毕业生就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在毕业生选定接收单位,单位也同意接收时,毕业生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学校作为第三方参与签约),并由接收单位报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鉴证后,学校才能按协议列入就业方案。

毕业生与单位签协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要使用国家或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制作的协议书,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各栏目。

要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表明自己的就业意向和希望,以便用人单位根据你的情况和意见,妥善安排工作。

要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发展前景、用人规定以及对你的使用意图、希望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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